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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评]总局再出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08 00:00     发布者:     浏览次数:282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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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总局下发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3〕79号),通知称,部分地区仍然存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区域开展评价业务实行审批性层层备案,对安全评价机构作出的评价报告组织行政性评审并由企业支付费用等问题。

通知提出采取四条措施,逐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一是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区域开展业务,只需向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进行书面告知。严禁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以备案为由实行审批性层层备案。二是安全评价机构对完成的评价报告及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对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进行抽查,严禁无法律法规依据对安全评价报告组织行政性评审并由企业支付相关费用。三是2014年6月底前,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协会学会必须单独注册成立企业法人,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四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清理、整改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结合实际制定有效办法,依法依规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责任人员严肃查处,重大事项及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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